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民政局的要求,现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依据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一)个体会员
1.普通会员:60元/年;
2.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210元/年;
3.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510元/年。
(二)单位会员
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其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的在20人以内);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其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的在30人以内);
副会长单位会员:8000元/年(其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的在50人以内);
二、会费交纳办法
1.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并被批准后5日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 交纳当年会费。
2.会员按照会费标准可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 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如有调整,自行修改)。
三、会费交纳方式及确认
(一)缴费方式
银行账户汇款
收款单位: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
帐号:3400200109008850516
备注:名称+联系方式。
(二)确认方式
1.协会财务开具会费电子收据。
2.会费收缴截止后,将公布已缴费会员名单进行核实。
四、会费管理
会费收入和使用应纳入协会财务管理之中,由协会办专人负责,单独建立账目,专款专用,并于每年末进行决算,每年初在协会理事会议上报告财务工作时对上年会费收支情况做单独说明,接受审查。
五、其他
1.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按《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十三条:“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之规定处理。
2.因未交纳会费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会员,不再享受会员资格待遇。
3.因未交纳会费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会员,再次申请入会的,按新会员管理,会龄不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