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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日期:2023-12-23 19:50   作者:协会办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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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修正案)

(审议稿 2023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英文译名:Dalian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Association;缩写:DP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大连市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服务相关的专业工作者和单位机构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心理咨询行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学普及、推广先进社会心理服务技术、组织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接受相关委托,制定社会心理服务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参与课题研究、调研考察、科技成果推举评审工作;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报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经验报告会、讲座和展览; 加强同国内外的社会心理服务团体和社会心理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国际间的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学术交流;

(四)开展“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四技”服务),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开展调查研究;编辑出版心理咨询书籍和刊物;

(六)开展公益性社会心理服务活动;

(七)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会认证的其他相关证书者;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良好影响;

(五)无违法乱纪及及正在被审查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六)信用情况良好

(七)热心社会心理服务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阶层人士;

(八)热心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团体会费的均可申报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单位会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办理登记,颁发会员证书,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资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维护心理咨询行业秩序,维护心理咨询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1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告变动信息,便于更新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两个月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127人,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按规定参加理事会议;

(五)有能力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能够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团结会员共同为心理咨询事业的进步与繁荣做贡献;

(七)具有两年以上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印章证书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表彰先进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39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常务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常务理事,最高不超过原常务理事总数的1/5;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8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 市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市级学会兼任职 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调整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大连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大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和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和工资福利待遇;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

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四)经会长授权,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筹备工作;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批准;

(九)协调与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的选举、罢免工作;

(七)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八)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 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本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对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本会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转让、担保和抵押,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信息发布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并根据党员人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

第七十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及上级党组织具体要求,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第八十条 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互进。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

第八十一条 支持党组织有效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在重大事项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并根据党组织意见进行完善。对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八十二条 支持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保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到位。党组织应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同步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党组织应紧紧围绕执业活动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党员带头当先锋,做表率,主动履职担当,积极建言献策。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党员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书记,配备负责党建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本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管理费用列支,并为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党建阵地。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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