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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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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5月17日第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发挥本会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和《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关于设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有关问题的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迫个人和机构入会。
    统一《会员登记表》、《会员证》管理;要实行会员登记制,建立“两档一证”制度(即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会员证),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是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在心理咨询或相关心理服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心理咨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以及社会团体(含内设机构,下同)。
    第九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人,并按规定书面报协会办公室。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机会优先获得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的申请资格。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有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或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同时填写《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2张一寸免冠照片、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办公室。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需填写《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内设机构需有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一同报协会办公室。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亲自送往协会办公室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证》;协会办公室于会员注册之日起1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会员名义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四)免费或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五)免费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六)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心理咨询师继续教育培训;
    (七)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开展的心理咨询学术交流、高端讲座活动;
    (八)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心理健康科普系列讲坛”,各种论坛、沙龙等活动。
    (九)优先参加协会开展的重点项目实施工作,享受协会搭建的成长平台;
    (十)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评比活动;
    (十一)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加入协会讲师团,享受讲师相关待遇;
    (十二)可申请在协会“会员风采讲坛”上交流个人成长经验和咨询技术;
    (十三)在创业和从业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有请求心理督导与协助的权利;
    (十四)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十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十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十七)有安置就业和选调高端机构工作的机会。
    二、会员单位享有权利
    (一)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会员代表享有本会个人会员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二)会员单位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有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如享有本会提供的每年一次以上的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待遇);
    (四)具有由本会提供的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可免费在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网站给予推广宣传;
    (七)可在名片、网站、资料等宣传方面体现本会会员单位信息,享用协会标志和其他资源;
    (八)每年有机会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最新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资讯;
    (九)优先获得理事及以上单位的申请资格;
    (十)优先优惠在本会画册、报刊等宣传物上做形象展示;
    (十一)优先获得本会刊物的广告投放权;
    (十二)可获得本会定制的悬挂式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牌匾。
    三、理事单位享有权利
    (一)享有会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会员代表享有协会理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三)每年可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名义举办专题活动、讲座、培训、沙龙等;
    (四)在协会支持下举办活动,协会可以派遣领导与会祝贺,并给予资源支持;
    (五)有申请兴办心理产业的优先权;
    (六)享有一年两次的由协会提供的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待遇。
    四、常务理事单位享有权利
    (一)享有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会员代表享有协会常务理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三)优先拥有协会活动的协办、承办合作权;
    (四)有申请建设专业服务示范基地的优先权;
    (五)享有一年三次的由协会提供的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待遇。
    五、副会长单位享有权利
    (一)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会员代表享有协会副会长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三)可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和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享有一年四次的由协会提供的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待遇。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除履行本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义务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自觉服从本会的相关管理;
    三、积极促进本会事业的发展,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含理事单位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会费、副会长单位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按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按《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关于设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有关问题的意见》(大心协发〔2013〕6号)执行。
    第十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15天内按规定标准一次******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3月1日至4月1日为统一缴纳会费时间。 
    二、缴纳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账户汇款。
    第二十条  会员应在会费到期后的1个月内缴纳下一时间段的会费。按照会费标准可以一次******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经调查核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详见《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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