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纳2019年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含团体会员):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会员自愿加入协会的组织观念之重要体现。会费是保障协会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的收入来源。收缴和管理好会费是协会财务工作的重要职责。根据《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修正案)》和《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会员交纳2019年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
按2018年12月召开的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一)个体会员
1.普通会员:60元/年;
2.理事、监事会员:110元/年;
3.常务理事会员:160元/年;
4.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210元/年。
(二)团体会员
1.普通团体会员:600元/年(其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的在15人以内);
2.理事团体会员:1000元/年(其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的在20人以内);
3.常务理事团体会员:3000元/年;
4.副会长团体会员:5000元/年。
二、会费交纳方式
为现金(或协会设置的二维码扫码)、银行账户汇款等方式。
1.协会缴费二维码
2.银行账户汇款
收款单位: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
帐号:3400200109008850516
三、会员不交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按《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十四条:“1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之规定处理。各分支机构应做好本机构会员缴纳会费的通知和督办。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