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程
(2013年12月7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切实履行理事会职责,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推动市心协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查财务收支情况,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荐办法;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审议通过评选和表彰先进机构和先进个人办法;
九、决定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六条 会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协会重要文件,并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亦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五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的回避。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长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理事会会议后,理事会应当委托协会办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告知其他会员代表,便于会员代表了解和监督。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议。无故连续缺席两次以上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心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心协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以及所在的各分支机构的活动,并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规程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程
(2013年12月7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本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能: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有关会费收支的年度预算方案;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方案;
五、审议通过本协会规章制度;
六、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确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及推选办法,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八、制定有关行业规范,批准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常务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常务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二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无正当理由,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对常务理事参加会议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连续缺席两次以上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由协会办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等重要事项通知常务理事。
第八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不应少于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所议的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其决议须有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如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长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常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常务理事会应当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理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常务理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监事会规则
(2014年12月28日非常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
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为协会会员,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五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三届二次理事会议先行通过实施,待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再经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