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修正案)
(2013年12月7日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大连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发挥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是由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和与心理相关的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专业性、权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是发展我市心理咨询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健康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于心理咨询事业,恪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心理咨询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团结全市心理咨询师以及与心理相关的专业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性和专业性活动,促进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普及、应用与推广;引导职业心理咨询工作者自觉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心理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大连市科协和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15号报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民众心理健康的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性活动,推动全市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会员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组织心理健康学术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召集相关业务会议、举办学术讲座、组织科技研究与考察,为会员及广大心理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四、开展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和心理学相关学科的培训,为会员提供专业督导和信息服务,不断提升心理咨询及其他心理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开展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推广工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健康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依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进行行业风气监督、检查、评比、表彰;创造条件,承担政府转移给协会的管理职能。
八、发展心理产业,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九、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心理健康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行业管理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庭教育师等教育心理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参加心理学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证书者。
3.从事与心理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对心理学有前瞻性认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各阶层人士。
二、团体会员
1.凡热心心理学、心理咨询工作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团体会费的均可报名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入会通知书,办理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著名心理学家和心理咨询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七、协调与科协、民政机关的关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为本会及我市心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及外埠人士,本会将分别给予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原则上主任委员(或主任)由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由理事担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由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为绿色的手和红色的心,寓意是指点心理迷津,关爱心理健康,实施心理咨询与辅导。下部分为红******案,是国际心理学会标志的变形(飞起来的奖杯),图案下方奖杯底座上的五个字母为本会名称中文拼音字母的缩写;整体寓意是“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为全国首创,与世界接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腾飞。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