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第三届四次理事会议材料
关于开展评选表彰2014-2016年度
大连市心理咨询工作先进机构
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决定
(2017年2月25日第三届四次理事会议通过)
我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心理咨询行业的培育与发展,曾先后于2009年和2013年开展评选表彰我市心理咨询工作先进机构和先进个人活动,达到了树立标杆、总结经验、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和先进度的目的,促进了心理咨询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家22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的作用”,“要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以此“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这既是对我们已开展的评选表彰工作的肯定,又为我们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形成常态化、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各类心理咨询和心理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队伍日益壮大,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涌现出新的一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心理咨询先进机构和心理咨询先进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22部委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组织建设和社会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性和社会影响力,全面推进我市心理健康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大连市2014—2016年先进心理咨询机构和先进心理咨询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22部委文件精神为指引,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全面掌握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现状,总结我市心理咨询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建设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做好充分准备,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有力依据。
二、评选对象及资格
(一)先进心理咨询机构
1.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凡在工商局、民政局登记满一年的心理咨询机构和与心理相关的服务机构均可参加评选;
2.教育、医疗、卫生、公安、司法等系统所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心理咨询机构:成立两年以上的均可参加评选。
(二)先进心理咨询工作者
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庭教育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各类正规心理咨询和与心理相关服务机构从事心理咨询、教育心理服务工作(含兼职)三年以上的均可参加评选。
(三)特别说明
1.对于未符合以上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心理咨询机构及心理咨询工作者经专家推荐可适当放宽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选:
(1)近两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连续两年被投诉的。
三、评选内容
对心理咨询机构的基础条件、从业资质、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选。对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从业资格、职业素质、业务水平和社会(行业)公信度等进行综合评选。
四、评选机构及职责
组建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评选结果的最终审定。委员会下设评选小组,其成员由具有评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向评选委员会提供评选报告。
五、评选程序
参评对象提供参评申报材料;评选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向评选委员会递交综合评审合格的候选对象;评选委员会审定。
六、评选、表彰时间
1.评选时间:2017年3月—5月;
2.表彰时间:2017年6月。
七、评选表彰形式
为提高本次表彰规格,加大评选表彰工作力度,促进全市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工作者踊跃参加评选活动,以使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获得圆满成功,本次评选表彰工作拟由我协会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