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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首批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日期:2016-04-0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0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2015年3月21日******中央国务院[2015]10号文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14号)要求以及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辽人社[2012]437号)精神,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主管的虎滩职业培训学校和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委托的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办学,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鉴定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抓好抓实。

    一、 培训对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劳动关系相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各级工会组织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在职有志从事本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劳动关系高级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获益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根据辽宁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四、培训内容及课时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项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进行授课,共安
    排120课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课程

    课时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3

    基础知识

    38

               专业知识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9

    劳动合同管理

    12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10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13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14

    员工申述与劳动争议处理

    21

    合计

    120

    五、培训形式
    (一)面授脱产班
    1、招生名额:三级、二级共80人;一级限报共:10人
    2、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3、上课地点: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4、安排食宿
    (二)面授业余班
    1、招生名额:三级、二级共80人;一级限报共:10人
    2、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3、上课地点: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4、可安排食宿
    六、培训管理
    (一)大连虎滩职业培训学校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规定要求收集上报学员情况和统计汇总工作。
    (二)大连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负责提供网络学习平台,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学员提供密码登录平台、在线模拟测试、教材及相关辅导工作
    (三)大连虎滩职业培训学校负责对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学员注册和学籍管理工作。
    (四)大连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负责师资选调、学习进度管理、鉴定考试报名和考务等工作。负责对通过资格考试鉴定合格的学员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师资由国家劳动关系领域具有培训资质的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
    七、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4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650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远程学习平台账号,不包括鉴定费。
    培训费用由大连虎滩职业培训学校统一收取并负责开具发票,进行培训学籍管理。
    八、鉴定考试及颁证
    (一)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国考计划另行通知。
    2、三级、二级鉴定考试地点在大连,一级鉴定考试地点在沈阳,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颁证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九、申报手续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手续
    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的填写申报表(附件1、2、3、4);个人报名的填写申报表(附件1、2、4),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纸质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4)白底彩色相片一寸、二寸各3张。
    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ww565678@126.com)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2)最高学历原件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4)白底彩色照相电子底版。
    (二)报名截止日
    1、首期班报名截止4月17日
    (1)务必于4月2日前将申报表(附件1)的电子版以及电子版下载后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报名的本人签字)的拍照件一并发送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邮箱ww565678@126.com,过期无效。
    (2)纸质的和电子的其他材料,务必于4月5 日前送达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个人申报的也可到大连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中山区民康街15号报业大厦23层D)报名。过期无效。
    2、第二期第n班(参加11月份全国统考)报名最后截止8月末。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家圻  马媛  刘晓娜  张云鹏

    联系电话:0411-82670220    15566663050;18741131383  

    0411-39768811    18940902714  13889437195

        

       

    附件:

    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2.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年限证明

    3.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资格培训报名汇总表

    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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