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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首期二班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大连)试点的通知

    日期:2017-03-2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91

    为加强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2015年3月21日******中央国务院[2015]10号文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要求以及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辽人社[2012]437号)精神,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大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委托的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办学,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劳动关系相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各级工会组织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在职有志从事本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劳动关系高级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内容及课时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项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进行授课,共安
    排120课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互动吧-关于开展首期二班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大连)试点的通知

    四、培训形式
    远程加面授串讲
    五、培训费用
    面授培训费用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4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650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远程学习平台账号,不包括鉴定费。
    远程培训费用标准:三级:1500元/人;二级1800元/人;一级230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远程学习平台账号,不包括鉴定费。)
    六、鉴定考试及颁证
    (一)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
    2、鉴定考试地点在大连
    (二)颁证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申报手续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手续
    1、纸质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4)白底彩色相片一寸、二寸各3张。
    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uicheng7899@163.com)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2)最高学历原件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4)白底彩色照相电子底版。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郎笑东、王永强  
    联系电话:
    0411-39768816   
    189409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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