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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3-2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0

    各申报单位及个人:

    为做好我市2017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相关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技鉴〔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健康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

       二、 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一)上半年全国统考日期为5月20、21日;全省统考日期为5月13、14日。其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时间为5月20日。

    (二)全国(省)统一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和考核形式详见附件1(3)。

    (三)参加2016年物流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人员,可参加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时间为5月2 0日,不允许新报。

    (五)参加2015、2016年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速录师、信用管理师等统一鉴定成绩不及格人员,可参加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时间为5月14日,不允许新报。

    三、 报名条件

    详细申报条件可在本通知附件2《2017年全国(省)统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查询。

    四、申报材料

    (一)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个人申请表纸质版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身份证正反面);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四)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五)职称证书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六)学历证明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七)学信网信息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八)学籍证明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九)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十)2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纸质版两张及电子版照片一张。

    五、申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中第(一)、(二)、(十)项为必交项,(三)—(九)项,由考生根据申报条件要求(附件2)提供原件及原件的电子版彩色照相件;

    (二)申报材料中第(一)项《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由考生本人认真录入并打印,申请人签名处须由考生本人亲笔签名; 

    (三)工作年限证明(附件4)由考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须手写并填写清楚,供市鉴定中心初审及省中心复审使用,否则视为无效证明。

    (四)审核人员需要查看考生学历信息是否与学信网信息电子注册备案表相匹配,如果不匹配需要参照《学历、学位认定表》(附件9)进行审核。(学信网验证学历信息仅适用于2002年后取得普通高校学历认证)

    (五)学籍证明(附件4)由考生所在院(校)学生处出具并加盖公章,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须手写并填写清楚,供市鉴定中心初审及省中心复审使用;

    六、相关职业综合评审要求

    (一)企业培训师(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职业指导师(一、二级)综合评审每人提交3份纸质论文和一张光盘(电子版word文档)形式的电子论文,论文选题范围及撰写格式要求见附件5。电子论文命名规则和格式为:申报职业名称\申报等级\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论文内容严禁涉及考生姓名、报考机构,如发现则取消该考生综合评审成绩。

    (二)企业培训师(一级)、职业指导师(一级)综合评审采取论文评审或论文评审+现场答辩的形式;心理咨询师(二级)、企业培训师(二级)综合评审为现场答辩;职业指导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综合评审为论文评审。

    现场答辩具体场次和时间安排将在考前另行通知,答辩顺序在通知后不予调整。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全国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一年内只允许补考提取1次;全省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两年内可补考提取3次;

    (二)理财规划师考试可使用金融财会专用计算器,推荐型号为惠普HP10bii、美国德州生产TIBAIIPLUS、卡西欧FC200,统考其他科目的考试过程中考生可使用普通计算功能的计算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营养配餐员考试允许考生携带《食物成份表》,公共营养师考试不允许考生携带《食物成份表》等参考资料进入考场;

    (三)统考各职业考试过程中使用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行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考生要在所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并于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并上交;

    (四)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干部证、护照,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五)考试现场认真执行《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八、相关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7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二)准考证领取时间:

        省考职种领取时间为5月10日下午13:00-16:30,

      国考职种及劳动关系协调员领取时间为5月17日下午13:00-16:30;

           咨询电话:0411-39768816 0411-39768819

    信息来源: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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